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2022-04-07 09:06:49 admin 29

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税务筹划

解答:

企业给员工报销“探亲假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受14%的比例限制;但是,取得该路费报销的员工,也是属于取得与任职相关的报酬,需要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而为员工报销的“探亲假路费”,属于已经量化到人的福利,因此单位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节税就找节税网123!了解更多个税筹划知识请点击http://www.jieshuiwang123.com/ge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