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细致的讲解: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和养老

2019-01-12 10:54:04 admin 58

从12月19号开始,我们陆续为大家解答新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问题,到今天税客已经把六项专项扣除解答完毕,感谢大家一路以来的支持和关注,后续我们还会给大家解答新个税遇到的相关问题,敬请期待~

大病医疗的基本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我觉得跟征求意见稿比起来变化还是挺大的。首先就是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含“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了,这个变动是由于我国现在信息比对的能力,最终确定了这样的一个范围,但其实我觉得在实际中真正发生大病医疗的情况下,医保范围外的自费部分其实是对纳税人来说压力是更大的。

另外一个它是将限额提高了,原来征求意见稿6万的限额提高到了8万。这个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大病医疗支出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超过多少是可以据实扣除的,但有一个限额,最多扣8万。也就是比如说某纳税人2019年度发生了95000的医疗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然后超过15000的部分,95000减去15000等于8万,这8万是可以据实扣除的。同理,如果这个纳税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年度内超过了95000元,也只能扣8万。

大病医疗的采集内容: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采集患者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等)、与本人关系、总医疗费用金额,自行负担金额等信息。

下有起点,上有顶点,在一定额度内,超额部分据实扣除。

采集内容首先就是要采集我们患者的信息与本人的关系,这个也是一个变化点,因为在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大病医疗费用只是由本人扣除的,在正式的文件里可以是本人、配偶、或者是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选择由父母的一方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如果是夫妻一方生病的话,生病这个人可能就没有工作能力了,如果你还要必须得他本人来扣的话,可能会是一个扣无可扣的一个状态;另外一个就是未成年子女的大病支出,正常来说未成年子女本身也是没有收入的,所以也可以选择在父母一方扣除,我觉得这是比较人性化的一个规定。但也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父母的大病支出不能在纳税人一方扣除的。

第一个规则是:要采集的总医疗费用的金额和自行负担的金额:总医疗费用金额=医保报销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总医疗费用的金额要大于等于自行负担的金额。

第二个规则是: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的支出是可以按照41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计算扣除,它分别计算扣除额是什么意思,首先我们的大病医疗是下有起点,它这个起点是15000。

大病医疗相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跨年度的大病医疗个人负担部分,要医保报账后才知道,可能跨年度,应归入哪一期?

这个问题总局的访谈正好有一个类似的问答,大家可以看一下: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第二个问题: 

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大病支出可以扣除,但要分别计算额度?

这个问题我们在刚才讲规则的时候也有提到,要分别的计算扣除额度,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三口理论上最高是可以扣24万的。

在这里我举一个列一下总局50答的一个问答: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我们看一下总局的回答,如果同时都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的,这个回答的关键点,是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其实扣除限额也就是16万。所讲的每人最高扣除限额8万元,是指丈夫和妻子的限额合计为16万,这16万可以都在丈夫一方扣除的。

第三个问题: 

很多纳税人咨询在门诊看病,还有药房买药的费用,可不可以计入大病医疗的费用?

这里我觉得我们还是要来看条款,就是我们的条款是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对于门诊费用,我们要看这个门诊是不是和基本医保相关,如果是的话,这个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是药房买药的费用是一定是不可以的,因为这部分并不在我们医保的范围当中的。

我也大概了解了一下,门诊的费用也是分情形的,有的情形它也是在医保范围内的,有的情形是不在的,所以如果有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在就医的时候进行确认。

大病医疗的留存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在这里还想和大家说一下:对于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记录,税总目前也有跟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沟通,希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相关记录可以根据我们的扣除的要求进行调整,这样我们纳税人就能够比较清晰地看到哪些是我们的自付的部分,而且会为我们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信息查询的服务。这个操作应该是在今年19年的时候就会实现

最近很多朋友也问:比如说现在1月份确认不好银行贷款是不是首套贷款利率,1月份这部分信息采集不上,应该怎么办?

这个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现在是预扣预缴,而且我们的信息在年度内都是可以进行累计的,如果是3月份提交, 一月份就在新公司任职,那么一二月份是可以进行累计扣除的,另外我们也有汇算清缴,还有一个其实就是我们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其实还有很多政策上不够明晰的地方。

最近总局的网站不断的出一些问答,就这段时间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或是纳税人咨询的比较多的问题来做一个回复。所以如果对于不是很明确的问题,我们不知道自己是否能扣除,政策上规定的也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先等一等,因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至少在我们的2019年的纳税年度内,总局还会对我们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出一些相关的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或者是明确一些口径。赡养老人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的内容: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实对赡养老人的把握上,我们最关键的把握点是在哪里?

是否为独生子女。最近关于赡养老人问得最多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说本来这个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但是由于某个特殊原因,目前只由该纳税人赡养老人,那么能不能够按照2000元进行扣除,比如说一种是兄弟姐妹都没有工作,也不享受扣除,也就由我来扣除可不可以?或者是说他们在国外或者是他们条件不好也不赡养老人,老人是我一个人赡养的,他们也都同意由我扣除等等这样的问题。

我觉得我们对文件的把握一定要看条款,我们的文件规定得非常明确的,如果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是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的,那就要和兄弟姐妹们进行分摊,而且你分摊的额度是不能超过每月一千元,就是非独生子女最高就是每月一千元。

这里也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我们来一起看一下总局的问答: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答

我觉得我们对文件的把握一定要看条款,我们的文件规定得非常明确的,如果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是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的,那就要和兄弟姐妹们进行分摊,而且你分摊的额度是不能超过每月一千元,就是非独生子女最高就是每月一千元。

这里也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我们来一起看一下总局的问答: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总局之前在网站上给过答复:“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仅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但目前这个问答已经删除了。

对于兄弟姐妹都过世了,在这种情况下只剩纳税人一人,他肯定是唯一赡养人了,但总局当时的问答并没有参照离异家庭唯一赡养人可以按独生子女扣除的口径。但现在总局已经把这个问答删除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的标准进行扣除?我觉得目前还是不可以的。因为41号文明确规定只有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在总局没有明确放宽口径前,我们还是应该按文件执行。但这个问题相信总局应该也会比较快的进行明确,而且我国各省市对独生子女的把握也不尽相同,确实会给纳税人造成疑惑。除规则:

1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扣除额度不同;

第一个扣除规则:需要对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进行一个区分,如果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的话,它是一定要和兄弟姐妹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分摊扣除的。

这里强调一下,均摊是不需要协议的。只有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才需要协议,对于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都不能超过一千,也就是规定标准的50%。指定分摊的效力是大于约定分摊的。2

赡养义务终止的,则该项扣除时间截止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年度的12月份。

第二扣除规则:赡养义务终止扣除的截止时间,不是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而是当年的12月份。

其实赡养义务终止指的就是老人过世。这个规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一个规则,在赡养老人的扣除情形中,如果是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了,赡养义务终止情况下,不用年度中间到税务机关进行更新,也不需要在汇算的时候把后几个月刨出去,这个时间是一直截止到当年的12月份。如果说赡养义务终止的是某一个年度的1月份,同样在这一年也是可以扣12个月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规则。赡养老人相关问题

01

纳税人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这个是不可以的。以我们的国家现在目前的信息化程度,如果放宽到赡养公婆或者岳父母也会给相关的信息比对造成一定的难度,但是我觉得随着我国信息化的进程加快,将来这些逐渐的应该都是会加进来的。

2

被赡养人具体的含义是什么?

我把这个问题列出来,是因为群里的同学说看了王骏老师和阿莲老师,两位老师的公众号,一个老师说对于子女均已去世的,而且是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视同被赡养人的,赡养人可以享受扣除;然后另外一位老师说父母是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继父母和养父母。问我哪个老师说的是正确的。

我们来看一下41号文件的两个条款:第2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2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所以两个老师说的都是正确的,这个没有问题。我还是建议大家,遇到问题要有第一时间想文件,看文件的习惯,其实大多问题我们都是可以在文件中直接找到答案的。填报注意事项

对于赡养老人填报的注意事项:

一个是非独生子女:在规则要求上必须要填报共同赡养人的,但是通过这几天APP的填写,我发现共同赡养人不填也是能够通过的,我觉得这跟当时在调研模拟测试的时候大家提的需求有关系,因为对于非独生子女的共同赡养人信息如果是必填项,对于一部分我们刚才所讲的情况,如果兄弟姐妹都已经过世的情况下,是已经没有身份证号了,这样它的共同赡养人信息就添不上,那么纳税人就没有办法填报这一项了。所以基于这个情况,APP对该项取消了较验,但是除了非特殊情况,建议大家还是要填写的。另外一个就是独生子女:在分摊方式中就不需要填写了,因为独生子女,本身就是百分之百扣除的,不需要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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